採購作業
決標階段 - 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


1.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61條及細則第85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應於決標後一定期間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辦理。
2. 其通知應包括下列事項:
(1) 有案號者,其案號。
(2) 決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
(3) 得標廠商名稱。
(4) 決標金額。
(5) 決標日期。
3. 無法決標者,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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