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資格確認
(1) 機關得要求得標廠商於決標日起應將各項證件正本送請承辦單位核對,如送核對證件有偽造情形,取消其得標資格,並沒收所繳之押標金。
2. 契約書製作
(1) 簽約書應包括:契約本文、標單(含詳細表、單價分析表)、投標須知、廠商聲明書、招標公告、決標記錄、廠商資格文件、規格書/企劃書/服務建議書/圖說規範等
(2) 得標廠商應依契約第1條規定製作正本2份、副本數份,其費用均包含在契約總價內由廠商自理,不另給價。正本2份由機關及廠商分別執用、副本1份交由業務單位執行、其餘副本留存核銷用。
(3) 工程或財物採購需引用工程會契約範本。
(4) 辦理採購金額逾300萬元以上契約書需送市府教育局審查,依據桃園市政府所屬學校辦理工程採購預算書圖及契約書圖審查作業規範、桃園市政府所屬學校辦理採購金額逾300萬元以上工程契約書圖審查暨備查作業流程圖、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預算書及契約書審查注意事項辦理。
(5) 工程合約書內容請依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審查教育局學校工程合約書文件項目表自行檢核及排序裝訂。
(6) 工程採購預算書圖及契約書圖審查作業規範暨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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