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作業
決標階段 - 退押標金、繳履保金


1. 未得標廠商
(1) 派員到場者,押標金經蓋章後當場退還。廠商未到場者,應通知其領回押標金,收據併原卷存查。
2. 得標廠商
(1)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者,得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所訂期限內繳納。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有14天以上之合理繳納期限。
(2) 履約保證金繳納後通知得標廠商,提出申請押標金無息退還。
(3) 押標金轉履約保證金者,不予退還,並繳交履約保證金不足金額。
3. 保留決標
(1) 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80%案件之執行程序」期間,非最低標廠商之押標金以不退還為原則,待決標後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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