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作業
開標階段 - 最低標


1. 開標前
(1) 形式審查(確認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是否合格、是否為拒絕往來廠商)
(2) 非拒絕往來廠商查詢---1.一般公司行號:在「政府電子採購網」中查詢 http://web.pcc.gov.tw/vms/rvlmd/ViewDisabilitiesQueryRV.do 2. 技術服務廠商—例如甄選建築師或技師時,要在「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的「建管資訊查詢」中查詢(http://cpabm.cpami.gov.tw/SearchListPage.jsp#a)
(3) 合格廠商數是否已達法定家數
(4) 底價簽核訂定:需注意採購法第46條規定http://lawweb.pcc.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0659#lawmenu,底價封及底價單請參考「桃園市政府採購資訊系統」http://gpis.tycg.gov.tw/PwbTycg_Info/DocumentTemplate
(5) 底價簽核注意事項:1.底價宣布時機(107.5.29桃教政字第1070044291號函) 2.底價單保管規定(107.9.26府工採字第1070243215號函)
2. 開標中
(1) 資格審查、規格審查:請參閱「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2) 開價格標:標單請參考「桃園市政府採購訊資訊系統」
3. 開標後
(1) 製作開標、決標、流標、廢標紀錄
(2) 退還押標金(需影印押標金憑證)
(3) 保留投標資料(可影印留存):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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